海南新政策促进“加工增值免关税”业务提质增效

作者:TJCC日期:2025-08-29 11:28:00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于2025年7月2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即2025年12月18日),现行的《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继续有效至新办法实施为止。

一、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概念解释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的货物,如该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其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

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进口料件

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以及从海南自贸港企业将原境外进口后再以出口形式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

〔(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用作料件)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

〔(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初核并报经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二、新旧政策对比情况:

对比维度

现行政策(131号文)

封关后政策(158号文)

差异性质

适用区域

以洋浦保税港区先行的13个重点园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海南全岛的加工贸易企业

范围扩大

企业准入

主营业务收入≥60%为鼓励类产业

取消60%收入占比要求

门槛放宽

进口料件范围

仅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 +“零关税”货物

范围扩大

增值计算优化

未提及自产料件扣除

海南自产料件价值可从成本中扣除

更易达标

累计增值规则

仅限区内企业深加工结转累计

全岛跨区域、上下游企业增值部分皆可累计

产业链支持增强

排除情形

关税配额商品、微小加工

增加贸易救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监管细化

政策目标

试点压力测试,培育制造业

封关后全岛推广,打造国际加工贸易枢纽

战略升级

 

三、TJCC建议:

制造型企业可提前优先布局进口“保税”“零关税”料件加工生产,利用全岛累计规则整合上下游产能,最大化享受免税红利;

准确核算增值比例,确保价格数据符合海关审定规则,避免因微小加工或关税配额商品等原因导致免税资格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