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明年起试点!VOCs将全面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作者:TJCC日期:2026-08-26 15:19:00

2026 年7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标志着我国以绿色税制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进入新阶段。该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核心要点如下:

1、明确征收范围与对象

办法将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税。首批试点聚焦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70%以上的8个重点行业: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及汽车制造业。

企业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或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排放VOCs的暂不征收。

 

2、设定税额标准与计税依据

结合VOCs无组织排放多、治理成本高的特点,税额幅度设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定为0.95千克。在计算应税排放量时,将扣除苯、甲醛等18种已按单项物质征税的VOCs排放量,避免重复征税。

<例>

某企业当期VOCs总排放量为200千克,其中苯排放了60千克、甲醛排放了40千克(均属于18种已征税物质)。那么:

  • VOCs应税排放量 = 200千克 − 60千克 − 40千克 = 100千克
  • 污染当量数 = 100千克 ÷ 0.95千克/污染当量 ≈ 105.3污染当量
  • 应纳税额 = 105.3 × 当地适用税额(假设为10元/污染当量)≈ 1,053

 

3、强化税收优惠与激励

建立“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50%征收;B级纳税人减按75%征收,以税收杠杆倒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与全流程管控。

<接上例>

  • A级纳税人(减按50%)= 1,053 × 50% ≈ 527
  • B级纳税人(减按75%)= 1,053 × 75% ≈ 790

 

4、规范征管与核算机制

针对复杂排放源项,分类采用物料衡算法、监测法及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排放量。税收按季申报缴纳,由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联合监管与信息互通,确保精准治污与合规征管。

建议相关企业尽快排查自身是否在试点范围内,提前建立排放核算台账,并对照A/B级绩效标准实施减排改造,以争取减按50%或75%征收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