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劳务派遣相关业务,有哪些常见财税问题?

作者:TJCC日期:2026-09-08 10:49:38

Q1:2026年08月,企业接受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否接受对方开具的差额征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A1:不能接受,因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能差额开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Q2:2026年08月,企业接受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否接受对方开具的税率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2:可以接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Q3:企业接受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3: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1)如果劳务派遣费用全额取得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应作为企业的劳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如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由企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的劳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Q4:企业接受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A4: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税;(2)企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补贴、奖金等),应由企业(用工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